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空中大學設置條例  ( 103年01月22日)
第 15 條
空中大學辦理招生作業,應組織招生委員會。

前項招生,得以考試、甄試、甄選、推薦或登記等方式為之;其相關規定,由空中大學擬訂,國立者,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直轄市立者,報直轄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空中大學每學年招收修讀副學士及學士學位之全修生名額,應於開學後一個月內,國立者,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直轄市立者,報直轄市主管機關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空中大學每學年招收修讀碩士學位之全修生名額,國立者,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直轄市立者,報直轄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