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空中大學設置條例  ( 103年01月22日)
第 17 條
空中大學採學分制。

全修生修讀各級學位,其畢業獲得學位應修學分總數及相關規定如下:
一、副學士學位:應修學分總數不得少於八十學分。
二、學士學位:應修學分總數不得少於一百二十八學分。
三、碩士學位:應修學分數及獲得學位須通過之各項考核規定,由空中大學訂定,國立者,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直轄市立者,報直轄市主管機關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四條第四項之四十學分,得由空中大學酌採列入前項副學士及學士學位畢業應修學分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