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空中大學設置條例  ( 103年01月22日)
第 26 條
空中大學為增進教育效果,應由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出席校務會議,並出席與其學業、生活及訂定獎懲有關規章之會議;學生出席校務會議之代表比例不得少於會議成員總額十分之一。

空中大學應輔導學生成立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並建立學生申訴制度。

前二項學生權益相關事項,依大學法相關規定辦理,並於各空中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空中大學得辦理學生團體保險,其保險期限、範圍、金額、繳費方式、給付標準、權利義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由空中大學定之。遇學生需保險理賠時,各校應主動協助辦理。

空中大學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不得逾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