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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大學設置條例  ( 103年01月22日)
第 9 條
空中大學得於各地區設立學習指導中心,置專任或兼任中心主任一人,由校長聘任之,負責各該中心有關事宜;其資格、任期、續聘、解聘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於空中大學組織規程定之。並置職員若干人。

前項各地區學習指導中心,由空中大學聘請教師擔任教學,並負責有關學生課業指導及生活輔導事宜。

空中大學所需之空間及設施,得請各級公立學校於不妨礙其本校教學、研究或正常運作情形下,協助提供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