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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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 三 章 送審類別
( 112年08月30日)
第 15 條
教師在技術研發領域之學理或實作有創新、改進或延伸應用之具體研發成果者,得以技術報告送審;其審查範圍及基準如附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