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 三 章 送審類別 ( 112年08月30日)
第 19 條
依第六條第一款、第七條第一款、第八條第一款及第十條第一款規定,以學位送審者,得以其取得學位之論文、創作、展演或書面報告、技術報告(以下簡稱學位論文)替代專門著作送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