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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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 四 章 送審著作及學歷
( 112年08月30日)
第 22 條
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代表作,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與送審人任教科目性質相關。
二、非為學位論文之一部分。但未曾以該學位論文送審或屬學位論文延續性研究者,經送審人主動提出說明,並經專業審查認定代表作具相當程度創新者,不在此限。
未符前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其教師資格審定不合格。<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