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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 四 章 送審著作及學歷 ( 112年08月30日)
第 26 條
以境外學位或文憑送審者,其學位或文憑之入學資格、畢業學校、修習課程、修業期間及不予認定之情形,準用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專科學校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以下合稱採認辦法)之規定。但送審人修業期間達採認辦法所定期間三分之二以上,且學位論文、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經學校審查及本部審查合格者,不在此限。

前項本部審查程序,其屬認可學校(包括部分認可學校)者,免予辦理。<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