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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 六 章 附則 ( 112年08月30日)
第 45 條
教師資格經審定後,經檢舉或發現涉及前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並經審議確定者,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其原經審定合格發給教師證書者,應撤銷該等級起之教師資格及追繳其教師證書,並依前條所定期間,為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定申請之處分。
二、其原經審定不合格者,應依前條所定期間,為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定申請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