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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第 四 章 會計及財務 ( 104年02月04日)
第 12 條
校務基金之會計事務,由教育部統一訂定會計制度,供各校依據其學術研究及教學之特性,訂定以績效為導向之會計處理原則,據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