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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第 四 章 會計及財務 ( 104年02月04日)
第 14 條
國立大學校院受贈之財產,除屬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定附有負擔之情形外,以受贈學校為管理機關,教育部為主管機關,免依國有財產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