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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第 一 章 總則 ( 104年02月04日)
第 3 條
校務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但不包括第二款第四目之補助或收入。
二、自籌收入,其項目如下:
(一)學雜費收入。
(二)推廣教育收入。
(三)產學合作收入。
(四)政府科研補助或委託辦理之收入。
(五)場地設備管理收入。
(六)受贈收入。
(七)投資取得之收益。
(八)其他收入。

前項第二款第四目所稱政府科研補助,指政府依科學技術基本法等相關規定,為促進科學技術研究發展對國立大學校院所為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