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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第 一 章 總則 ( 104年02月04日)
第 4 條
校務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教學及研究支出。
二、人事費用支出。
三、學生獎助金支出。
四、推廣教育支出。
五、產學合作支出。
六、增置、擴充、改良資產支出。
七、其他與校務發展有關之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