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第 三 章 業務及監督 ( 104年02月04日)
第 9 條
國立大學校院一切收支均應納入校務基金,依法辦理。

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