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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第 三 章 校務基金管理及運用 ( 110年05月19日)
第 10 條
學校以自籌收入規劃辦理第八條第一項第六款之新興工程,應就工程興建期間及營運後成本之可用資金變化情形進行預測,不得影響學校正常運作。

前項所稱可用資金,指現金加上短期可變現資產及扣除短期須償還負債之合計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