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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第 三 章 校務基金管理及運用 ( 110年05月19日)
第 15 條
學校持有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公司及企業股權,不得超過該個別公司及企業股份百分之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