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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第 三 章 校務基金管理及運用 ( 110年05月19日)
第 16 條
學校應審酌校務基金自籌能力及校務發展需求,建立有效之管控機制,並依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規定,提報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報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備查。

前項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規定,應至少包括收入來源、支給項目、校務基金控管機制及發生缺失或異常之處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