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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第 三 章 校務基金管理及運用 ( 110年05月19日)
第 17 條
自籌收入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專帳處理,經費收支應有合法憑證,並依規定年限保存。

學校相關主管人員、預算執行人員、使用及保管資產人員,應負其執行預算、保管及使用資產之相關責任,並由主計人員負責帳務處理及彙編財務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