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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第 四 章 校務基金監督機制 ( 110年05月19日)
第 18 條
稽核人員或稽核單位應擬訂年度稽核計畫,經校長同意後實施。

稽核人員或稽核單位執行稽核任務,應獨立超然,並得視任務需求,請校內相關單位提供必要之資料以供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