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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第 四 章 校務基金監督機制 ( 110年05月19日)
第 20 條
稽核人員執行任務,應本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明知校務基金之執行有缺失或異常事項,故意隱匿或作不實、不當之揭露。
二、怠於行使職權,致稽核效能不彰。
三、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

稽核人員違反前項規定者,校長應命其限期改善,必要時,得懲處或調整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