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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第 四 章 校務基金監督機制 ( 110年05月19日)
第 25 條
學校應以中長程發展計畫為基礎,擬訂年度財務規劃報告書,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教育績效目標。
二、年度工作重點。
三、財務預測。
四、風險評估。
五、預期效益。
六、其他。

前項年度財務規劃報告書應提報管理委員會審議,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於前一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報本部備查。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財務預測,指學校預測未來三年資金來源、用途及可用資金變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