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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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第 四 章 校務基金監督機制
( 110年05月19日)
第 26 條
學校應就年度財務規劃報告書之教育績效目標達成情形,作成校務基金績效報告書,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績效目標達成情形(包括投資效益)。
二、財務變化情形。
三、檢討及改進。
四、其他事項。
校務基金績效報告書應提報管理委員會審議,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將前一年度之校務基金績效報告書報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