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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第 四 章 校務基金監督機制 ( 110年05月19日)
第 28 條
學校校務基金之執行情形應公開透明,並依下列規定,公告於校務基金公開專區:
一、前三季於每季終了後一個月內公告。
二、第四季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

前項應公開透明之資訊,包括截至當季止之可用資金變化情形及支出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