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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第 四 章 校務基金監督機制 ( 110年05月19日)
第 29 條
本部為瞭解學校校務基金執行之情形,得組成專案小組至各校訪視或委請會計師查核,並作成專案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