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第 五 章 附則 ( 110年05月19日)
第 31 條
國立大學附設醫院之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依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不適用本辦法。
第 32 條
國立專科學校及其他公立大專校院設有校務基金者,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 33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