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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  ( 108年02月21日)
第 21 條
學校主管機關得辦理有關推廣教育執行成效考核。

學校主管機關對辦理推廣教育成效優良之學校,得予以獎勵;對辦理不善或不符合規定者,學校主管機關得視情節為下列處分:
一、輔導。
二、糾正。
三、限期改善。
四、停止部分或全部班別之招生。

依前項第三款規定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停止部分或全部班別之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