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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  ( 108年02月21日)
第 6 條
修習學士程度及副學士程度學分班者,應具備下列要件之一:
一、十八歲以上。
二、未滿十八歲者,應分別具備報考專科學校及大學之資格。

修習碩士程度學分班者,應具備報考大學碩士班之資格。

推廣教育非學分班學員資格,由各校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