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大學法施行細則  ( 109年07月14日)
第 16 條
本法第十五條所定大學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開並主持之。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其餘出、列席人員,包括學術與行政主管代表;其產生方式及名額比率,於各大學組織規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