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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法施行細則  ( 109年07月14日)
第 17-1 條
經主管機關核定或命令停辦學校,因故無法組成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時,學校應請主管機關推薦校外人士,與校內人員共同組成,審議教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教師資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