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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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法施行細則
( 109年07月14日)
第 25 條
學生修讀他校輔系、雙主修、學程、跨校選修課程,應經本校及他校之同意。
大學得就學生修讀輔系、雙主修、學分學程、跨校選修課程,自行訂定收費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