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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法施行細則  ( 109年07月14日)
第 26 條
學生會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向其會員收取之會費,應以處理學生在校學習、生活及與其權益直接有關之事項為限。

學生會收取會費或學校依學生會請求代收會費,不得列為完成註冊程序之必要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