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條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修讀系、所、院或學位學程相關會議審查通過及校長核定後,得申請回原系、所、院或學位學程繼續修讀碩士學位或申請轉入相關系、所、院或學位學程修讀碩士學位:
一、因故中止修讀博士學位。
二、未通過博士候選人資格考核。
三、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且未符合第七條規定。
前項學生經原系、所、院或學位學程或相關系、所、院或學位學程會議審查通過,並依規定修讀完成碩士學位應修課程,提出論文,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授予碩士學位,其修讀博士學位修業時間不併入修讀碩士學位最高修業年限核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