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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 111年01月25日)
第 2 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一、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休學、退學或重讀二年以上,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三)修滿規定年限後,因故未能畢業,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修滿三年級下學期後,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修讀四年級或五年級期間,因故休學或退學,或修滿規定年限,因故未能畢業,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者,依其修業情形屬高級中等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準用前二款規定。
四、高級中等學校及職業進修(補習)學校或實用技能學程(班)三年級(延教班)結業,持有修(結)業證明書。
五、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持有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六、知識青年士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七、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八、軍中隨營補習教育經考試及格,持有高中學力證明書。
九、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四等特種考試及格。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十、持大陸高級中等學校肄業文憑,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並有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
十一、技能檢定合格,有下列資格之一,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十二、年滿二十二歲,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四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十三、年滿十八歲,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一百五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十四、空中大學選修生,修畢四十學分以上(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成績及格,持有學分證明書。
十五、具有下列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資格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