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 111年01月25日)
第 7 條
大學經教育部核可後,就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者,經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得准其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五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