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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第 二 章 設立 第 二 節 專科以上學校分校、分部之設立 ( 108年10月31日)
第 13 條
專科學校申請設立分校、分部,除教學分部校地可開發使用面積至少應有二公頃外,其餘有關籌設計畫、設立基準、申請程序、設立程序及規範等,準用第八條至前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