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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8年10月31日)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分校:指專科以上學校校本部所在以外之其他直轄市、縣(市)或境外單獨設立,並具有完整教學及行政單位之學校。
二、分部:指專科以上學校於校本部以外設立之教學、招生或產學合作單位。
三、變更:包括專科以上學校之改名、改制、合併:
(一)改名,指下列情形:
(二)改制,指下列情形:
(三)合併,指下列情形:

前項第三款第一目之改名規定,不適用於依私立學校法第八條設立之宗教研修學院。

第一項第三款第三目之合併,分下列三類:
一、存續合併:合併後擇一校存續,其他學校變更為存續學校之一部分、分校、分部、專科部或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
二、新設合併:合併後成立一所新設專科以上學校,並另定新校名,原學校變更為新設學校之一部分、分校、分部、專科部或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
三、學校改隸:學校法人將其他學校法人所設私立學校,改隸為其所屬私立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