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分校:指專科以上學校校本部所在以外之其他直轄市、縣(市)或境外單獨設立,並具有完整教學及行政單位之學校。
二、分部:指專科以上學校於校本部以外設立之教學、招生或產學合作單位。
三、變更:包括專科以上學校之改名、改制、合併:
(一)改名,指下列情形:
(二)改制,指下列情形:
(三)合併,指下列情形:
前項第三款第一目之改名規定,不適用於依私立學校法第八條設立之宗教研修學院。
第一項第三款第三目之合併,分下列三類:
一、存續合併:合併後擇一校存續,其他學校變更為存續學校之一部分、分校、分部、專科部或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
二、新設合併:合併後成立一所新設專科以上學校,並另定新校名,原學校變更為新設學校之一部分、分校、分部、專科部或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
三、學校改隸:學校法人將其他學校法人所設私立學校,改隸為其所屬私立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