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4-1 條
由專科學校改制之技術學院,或由技術學院改名之科技大學,有下列之情形之一者,依專科學校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本部得命其改制為專科學校;其校地、校舍、設備、師資、設校經費及基金準用第七條規定辦理:
一、全校學生數未達三千人,且最近二年新生註冊率均未達百分之五十。
二、連續二次技專校院校務評鑑三等以下(有條件通過或未通過),或最近一次系所評鑑三等以下(四分之三以上系所未通過)。
三、連續二學年度經本部列有重大行政疏失,或同一學年度經本部列有二次以上重大行政疏失。
四、依財務預測一年內將入不敷出或財務調度困難。
由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改制之專科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專科學校法第七條第四項,準用同條第二項規定,本部得命其改制為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並準用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條及第六條有關改制後學校之申請設立相關規定辦理:
一、全校學生數未達一千八百人,且最近二年新生註冊率均未達百分之五十。
二、有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情形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