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4-2 條
學校經本部依前條規定命改制者,應於三個月內擬訂改制計畫書,經校務會議審議,私立學校並應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檢附改制計畫書、會議紀錄及相關資料,報本部核定。
前項改制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改制之原因。
二、改制後之系科調整、課程規劃及中長程發展計畫。
三、學校設施設備及檔案資料之處理規劃。
四、現有教職員工之規劃處理措施。
五、現有學生之輔導及安置措施。
六、其他有關改制事務之後續規劃。
本部審核前條改制事項之程序如下:
一、得組成專家評估小組,進行實地訪視評估,並審查學校所提改制計畫書、會議紀錄及相關資料;審查通過者,依第三條規定辦理審議。
二、經前款審議會通過者,由本部核定改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