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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第 四 章 停辦 ( 108年10月31日)
第 30-1 條
專科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應命其限期改善;經限期改善而無效果時,依專科學校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本部得命其停辦:
一、全校學生數未達一千八百人,且最近二年新生註冊率均未達百分之四十。
二、連續二次技專校院校務評鑑四等(未通過),或最近一次系所評鑑全部四等(系所均未通過)。
三、連續二學年度經本部累計列計三次以上重大行政疏失,或同一學年度經本部列計三次以上重大行政疏失。
四、財務已入不敷出或財務調度困難。

本部為審核前項停辦事項,得組成專家評估小組進行實地訪視評估後,依第三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