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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第 三 章 變更 第 三 節 合併 ( 108年10月31日)
第 25 條
專科以上學校得考量自身資源條件及發展重點,選擇合適之合併對象,進行合併規劃。

本部得衡酌高等教育發展趨勢、專科以上學校分布狀況及教育資源配置情形,建議及協助專科以上學校進行合併規劃。

第 26 條
公立專科以上學校為規劃合併,應擬訂合併計畫,國立專科以上學校經校務會議通過,直轄市立、縣(市)立專科以上學校經校務會議及所屬地方政府同意後,報本部核定。

私立專科以上學校之合併,各該學校法人應就合併有關事項,擬訂合併計畫、合併契約,並檢具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經校務會議及董事會同意後,報本部核定。但同一學校法人所設同級或不同級私立學校間之合併,無須擬訂合併契約。

前二項之合併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合併計畫之緣起。
二、學校現況與問題分析。
三、學校合併規劃過程。
四、合併期程及應辦理事項。
五、規劃內容:包括發展願景、校區規劃、校舍空間之配置與調整、行政組織架構與員額配置、學術組織與科系所之配置及財務規劃。
六、合併學校教職員工、學生權益處理及其救濟之程序。
七、校長遴選事項及其他重要章則之擬訂。
八、預期效益。
九、其他相關措施。

第 27 條
學校應於本部核定合併後一年內完成學校組織規程之訂修。

新設合併後之專科以上學校應置校長一人,第一任校長,比照新設立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分別依大學法第十條及專科學校法第十六條規定產生。

第 28 條
專科以上學校之合併,本部得視國家整體資源情況,優先補助經費。

第 29 條
專科以上學校未依合併計畫執行者,本部得視情況扣減經費之補助及調整學校發展規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