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得考量自身資源條件及發展重點,選擇合適之合併對象,進行合併規劃。
本部得衡酌高等教育發展趨勢、專科以上學校分布狀況及教育資源配置情形,建議及協助專科以上學校進行合併規劃。
公立專科以上學校為規劃合併,應擬訂合併計畫,國立專科以上學校經校務會議通過,直轄市立、縣(市)立專科以上學校經校務會議及所屬地方政府同意後,報本部核定。
私立專科以上學校之合併,各該學校法人應就合併有關事項,擬訂合併計畫、合併契約,並檢具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經校務會議及董事會同意後,報本部核定。但同一學校法人所設同級或不同級私立學校間之合併,無須擬訂合併契約。
前二項之合併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合併計畫之緣起。
二、學校現況與問題分析。
三、學校合併規劃過程。
四、合併期程及應辦理事項。
五、規劃內容:包括發展願景、校區規劃、校舍空間之配置與調整、行政組織架構與員額配置、學術組織與科系所之配置及財務規劃。
六、合併學校教職員工、學生權益處理及其救濟之程序。
七、校長遴選事項及其他重要章則之擬訂。
八、預期效益。
九、其他相關措施。
學校應於本部核定合併後一年內完成學校組織規程之訂修。
新設合併後之專科以上學校應置校長一人,第一任校長,比照新設立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分別依大學法第十條及專科學校法第十六條規定產生。
專科以上學校之合併,本部得視國家整體資源情況,優先補助經費。
專科以上學校未依合併計畫執行者,本部得視情況扣減經費之補助及調整學校發展規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