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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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災害地區學生升學優待辦法
( 103年12月19日)
第 5 條
符合第二條規定之重大災害地區學生,參加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新生入學,除依招生一般規定外,應於規定時間繳交規定之受災情形證明文件,作為報名資格審查及升學優待之依據。
重大災害地區學生參加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新生入學,如未以重大災害地區學生身分報名或未繳交前項規定之證件者,不得享受本辦法之升學優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