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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學生就讀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  ( 108年12月24日)
第 3 條
原住民學生於學校修業年限內,得減免學雜費,學雜費之減免基準,採固定數額方式辦理;其減免數額如下,但學生實際繳納之學雜費低於本辦法所定減免數額時,以實際繳納之學雜費為減免數額:
一、就讀國立學校者,依附表一「國立學校(不包括學校附設專科部及專科學校)原住民學生學雜費減免固定數額基準」規定減免學雜費,或附表二「國立學校附設專科部及國立專科學校原住民學生學雜費減免固定數額基準」規定減免學雜費;研究所學生比照附表一規定減免學雜費。
二、就讀私立學校者,依附表三「私立學校(不包括學校附設專科部及專科學校)原住民學生學雜費減免固定數額基準」規定減免學雜費,或附表四「私立學校附設專科部及私立專科學校原住民學生學雜費減免固定數額基準」規定減免學雜費;研究所學生比照附表三規定減免學雜費。

符合專科學校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及其相關法規規定免納學費者,以減免雜費為限。

原住民學生就讀國內大學與外國大學合作並經教育部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比照第一項申請學雜費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