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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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 108年08月01日)
第 11 條
校長就任前之遴選爭議,遴委會應於三個月內作成決議確實處理之;校長就任後之爭議,由教育部處理。
遴委會於校長就任後自動解散。但遴委會無正當理由怠於執行第三條所定任務,或未於前項所定期限內確實處理遴選爭議者,經學校校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一以上提案,出席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解散。
遴委會經學校校務會議依前項規定解散後,學校應於二個月內重新組成遴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