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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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 108年08月01日)
第 4 條
學校應於聘任遴委會委員次日起三十日內召開第一次會議。
遴委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委員互選產生,召集會議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遴委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