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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系統組織及運作辦法  ( 111年09月30日)
第 6 條
大學系統置系統主席一人,由系統內各學校現有人員兼任,綜理系統校務與聯合發展相關事宜,執行系統委員會之決議,對外代表大學系統。

前項大學系統主席為無給職,任期不得逾四年,期滿得續聘一次。

第一項大學系統主席由系統委員會推選,報教育部或其所屬地方政府核准後聘任之。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月二日修正生效前,已依前項規定核准續聘逾一次之大學系統主席, 得兼任至任期屆滿,不受第二項規定限制。<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