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 條
私立大學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一者,其遴聘校長、專任教師之年齡,於本部規定之期限內檢附相關資料文件,報本部核定後,得依下列規定辦理,不受相關法令規定之限制:
一、自訂遴聘校長及專任教師年齡上限規定,專任教師並得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但校長及績優專任教師年齡上限,不得超過七十五歲。
二、聘任逾六十五歲之專任教師,聘期不得逾五年,再續聘亦同。其人數並不得超過該校專任教師總額之百分之三。
三、放寬後聘任之專任教師及校長在聘期中年齡屆滿七十五歲,視為聘期屆滿。
四、前三款專任教師,應為助理教授以上,在教學、研究上有優異表現;其基準由大學定之。
私立大學同時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者,其辦理下列事項,於本部規定之期限內檢附相關資料文件,報本部核定後,得不受相關法令規定之限制:<div class="text-pre">┌───────┬──────────────────────┐<br />│ 項目 │ 不受法令限制範圍 │<br />├───────┼──────────────────────┤<br />│增設系、所、學│增設碩士班無須經本部專案審查。但涉及政府相關│<br />│位學程、組、班│部門訂有人力培育總量管制及涉及醫療之類科仍應│<br />│ │送本部審查。 │<br />│ │ │<br />├───────┼──────────────────────┤<br />│招生之系、所、│一、可擴增既有之總量規模。但當學年度可擴增名│<br />│學位學程、組、│ 額不得超過前一學年度核定招生名額之百分之│<br />│班及人數;入學│ 三。 │<br />│方式及其名額之│二、得於總量規模內調整日、夜間學制學士班、碩│<br />│分配 │ 士班及博士班招生名額。 │<br />│ │三、學士班(包括附設專科部)、碩士班及博士班│<br />│ │ 甄選入學(甄試)名額得超過招生名額百分之│<br />│ │ 四十。 │<br />├───────┼──────────────────────┤<br />│遴聘校長、專任│一、大學得自訂遴聘校長及專任教師年齡上限規定│<br />│教師之年齡 │ ,專任教師並得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但校長及│<br />│ │ 專任教師年齡上限,不得超過七十五歲。 │<br />│ │二、聘任逾六十五歲之專任教師,聘期不得逾五年│<br />│ │ ,再續聘亦同。 │<br />│ │三、放寬後聘任之專任教師及校長在聘期中年齡屆│<br />│ │ 滿七十五歲,視為聘期屆滿。 │<br />│ │四、前三款專任教師,應為助理教授以上,在教學│<br />│ │ 、研究上有優異表現;其基準由大學定之。 │<br />├───────┼──────────────────────┤<br />│向學生收取費用│得辦理學雜費自主計畫,學雜費收費基準調整幅度│<br />│之項目、用途及│上限得放寬為基本調幅之二倍,並於四年內自主調│<br />│數額 │整其學雜費收費基準。但須為符合專科以上學校學│<br />│ │雜費收取辦法規定之大學。 │<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