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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評鑑辦法  ( 105年11月07日)
第 13 條
本部辦理前條查證時,得視其狀況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函請私立大學書面說明、答辯,並提出相關文件資料。
二、得不經事先通知,到校查訪,大學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三、訪談該校學生、家長、教職員工或相關人員,並作成書面紀錄,交受訪人簽名確認。
四、請求相關機關職務協助。
五、其他適當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