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9 條
受評鑑大學經評鑑為辦理完善,績效卓著者,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最近一次大學校務評鑑項目全數通過、最近一次技專校院綜合評鑑行政類評鑑成績均達一等(或通過),或大學、技專校院校務項目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經本部核准免接受評鑑在有效期限內。
二、最近一次大學院、系、所、學位學程評鑑項目全數通過、最近一次技專校院綜合評鑑專業類評鑑,其院、系、所、學位學程評鑑成績均達一等(或通過),或大學、技專校院院、系、所、學位學程評鑑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經本部核准免接受評鑑在有效期限內。
技術學院改名科技大學者,應以改名後之受評成績為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