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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  ( 106年04月19日)
第 14 條
本部為審議學校學雜費收費基準、調降學校學雜費案等事宜,得邀集相關機關(構)、學者專家、學生代表及家長代表組成學雜費審議小組;其審議結果及會議紀錄,應予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