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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  ( 106年04月19日)
第 5 條
自一百零三學年度起入學,就讀五年制專科學校前三年學生,免納學費。

一百零二學年度及以前學年度入學,就讀五年制專科學校前三年學生,其最近一年度家庭年所得總額在新臺幣一百四十八萬元以下者,免納學費。

前二項免納之學費,於學生享有政府其他相關學費減免、補助,或與減免、補助學費性質相當之給付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擇一申請,不得重複。